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一审获刑十年
2017年12月22日,广州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广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沙审政法委原书记吴沙受贿案,原常原书对被告人吴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委政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沙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法委上缴国库。记吴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获刑被告人吴沙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委常委、广州番禺区公安分局局长、市委沙审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原常原书局长、委政广州市委常委、法委政法委副书记、记吴书记期间,获刑利用职务上的广州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合作、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7.256865万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吴沙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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