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克隆“小龍坎”判赔4万元

时尚2024-05-06 03:19:239

  原标题:克隆“小龍坎”判赔4万元 与原告的小龍坎注册商标仅在字形字体排列上有细微差别 

  昆明一家打着“小龍坎”名号的火锅店,本想搭便车赚一把,昆明克隆却被真正享有“小龍坎”品牌的判赔管理人告上法庭。近日,小龍坎昆明中院判被告停止侵权,昆明克隆并赔偿4万元。判赔

  去年4月2日,小龍坎昆明一家店铺门头为“小龍坎”的昆明克隆火锅店来了几名客人,这家火锅店从户外灯箱、判赔宣传射灯、小龍坎菜单、昆明克隆餐具、判赔到员工服饰、小龍坎餐桌、昆明克隆餐椅都有“小龍坎”字样,判赔结账小票上也印有“小龙坎”字样。他们点菜、吃饭,并对店内环境、菜单、餐具、锅底等一一进行细致拍照,结账时还专门要了发票。原来这些人是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和成都市某公证处的公证员,他们来此消费的目的就是取证,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正是“小龙坎”火锅品牌的实际管理人。

  随后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将这家火锅店起诉至昆明中院,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赔偿。庭审时,被告却未到庭参加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向法庭表示,该公司在昆明的授权店铺仅有7家,而被告不在列。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7年7月19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并未得到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授权。被告使用的“小龍坎”字样与原告“小龍坎”注册商标仅在字形、字体排列上有细微差别,二者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别,属于相同商标;与原告“坎龙小”注册商标含义一致,“龍”字与“龙”字仅存在繁简字区别,构成近似商标。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龍坎”以及“坎龙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于是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小龍坎”以及“坎龙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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