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新规七问七答

焦点2024-04-29 20:28:527133

原标题:成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新规七问七答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7日讯(记者 李丹)5月7日,成都成都市住建局会同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商品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都市住建局进行了解读。住房

1.为何出台《通知》?

答:2020年11月14日,公证市住建局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摇号补充通知》,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新规社会反响良好,问答但个别报名登记人数在房源数3倍以上的成都商品住房项目,出现了无房居民家庭人数少于房源数的商品现象。为进一步增进我市商品住房公平公正的住房摇号排序选房环境,出台了此《通知》。公证

2.《通知》提出要加强购房资格预审,摇号为什么?

答:《通知》提出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新规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问答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成都提升资格预审的准确性、精准度,避免资料缺失人员报名成功但复核又不通过,引发争议。

3.普通购房家庭排序规则是什么?

答: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若具备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总数不足房源数3倍时,由已报名登记的普通购房家庭参照无房居民家庭排序规则依序递补,直至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员总数达到房源数的3倍,具体排序规则为:

第一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

第二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

第三顺序: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并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第四顺序: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但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4.退出及剩余房源如何销售?

答: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登记购房人选购剩余及所退的房源,由开发企业按以下要求和流程进行销售:

(一)本项目该批次准售房源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结束且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及时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发布剩余和退出房源信息。

(二)已在本项目该批次通过购房资格复核且参与了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已选购房源的及未按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的除外),可通过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登录购房登记系统的“剩余/退出房源信息”进行购房意向确认,确认期为48小时。

(三)确认期结束后,开发企业将根据前期公证摇号排序结果,组织购房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再次依序选购,选房结果公示24小时,公证机构对选房结果进行证据保全,本轮依序选购结束。

(四)本轮依序选购结束后,有退出房源的,由开发企业组织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且购房资格审核通过的登记购房人依序选购。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是否允许更名、转让?

答:不允许。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登记购房人所购房源严格执行成都市住房限售规定,限售期内严禁更名、转让。登记购房人数在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及高端人才购买的商品住房限售期为5年,其他商品住房限售期为3年。

6.已进行公证摇号排序名单不到场的如何处理?

答:登记报名人数在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已通过购房资格复核并纳入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登记购房人,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达到3次的,自其第3次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但放弃选房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7.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如果您有疑问,可以拨打咨询电话:

86279136、85156609、86279315、86279104

86279527、61881353、61881337

(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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